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
100.9月
一、依據:為維護學生權益,提供學生申訴管道,以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特依本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成立學生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二、目的:
1.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行政救濟並促進校園倫理。
2.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並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
3.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以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三、組織:
(一)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訓導主任兼任,幹事一人,由訓育組長兼任(不參予申訴評議)。科任教師一名及各學年教師代表一 名從旁協助輔導之。
(二)席下設主席一人由教師代表互選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呈校長聘任(兼)之:
1.教師代表六人,由校長聘任之。
2.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會長推派。
3.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行政人員互選。
(三)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四)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四、職掌:受理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者,得受理再申訴。
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五、評議要點:
1.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處分或措施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之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2.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二十日內開會決議,對申訴人、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原處分單位送出決定書。
3.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教師會、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4.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六、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六甲國小103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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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姓名 |
職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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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校長 |
陳志強 |
召集並主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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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
學務主任 |
岩志任 |
策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計劃及配套措施。 協調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行政支援聯繫。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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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 |
訓育組長 |
黃榮志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審查與相關資料彙整。 策劃協調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事宜。 協調執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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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教務主任 |
李兆浚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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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科任教師 |
郭沛鑫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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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輔導主任 |
沈水木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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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家長會長 |
陳春英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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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學年主任 |
丁云淇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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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學年主任 |
張修碧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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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學年主任 |
毛姿閑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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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學年主任 |
薛淇方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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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學年主任 |
莊玉玲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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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學年主任 |
林佳鴻 |
學生申訴評議事件處理 |
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附件一)
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案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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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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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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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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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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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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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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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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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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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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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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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
(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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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理由
(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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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獲得之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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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議小組意見 (簽章) (學生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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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議小組建議 (學生免填)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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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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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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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六甲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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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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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讀 年級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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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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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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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申訴人若不服,請在收到決定書後五日內提出再申訴,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